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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 探花 眷属傳承規劃及家事案件系列--跨國婚配匹俦財產枢纽基本議題 - 理律法律事務所

  • 发布日期:2024-10-03 08:05    点击次数: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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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眷属傳承規劃及家事案件系列--跨國婚配匹俦財產枢纽基本議題 02/2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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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現今全球化的環境中,國东谈主對於跨國婚配已經習以為常,而在跨國婚配中,匹俦日後離異者亦日趨常見。探讨词,不同國家法制對於婚配缔造之要件、婚前協議之肯認以及匹俦財產制之規範,均可能有所不同,對於日後婚配關係消滅時匹俦財產之分拨均有影響。 

    舉例而言,若有一我國國民與一好意思國國民在好意思國依當地法定形貌結婚,但於台灣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此時婚配關係是否有用?而若兩东谈主在好意思國訂有婚前協議,但在台灣並未作念任何匹俦財產制登記,則台灣法律是否承認該婚前協議之效能?反之,若兩东谈主在台灣已完因素別財產制登記,但在好意思國並未訂有任何婚前協議,則好意思國法律是否承認兩东谈主採用台灣法下之分別財產制?此等問題除牽涉台好意思兩地關於婚配、婚前協議及匹俦財產制之規定外,亦與台好意思兩地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或選法規則有關,现在國內案例尚未充分累積,但實務問題已不斷發生。本文謹簡單說明處理跨國婚配匹俦財產時應驻防之枢纽基本議題,敬供實務參考。 

    二、跨國婚配波及之枢纽問題

    (一)婚配之缔造與效能

    在跨國婚配中,由於匹俦之一方為外國东谈主,其居住地亦可能為外國,因此需考量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外法」)之規定。 

    依照涉外法第46條規定:「婚配之缔造,依各該當事东谈主之本國法。且結婚之形貌依當事东谈主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用。」而依照涉外法第47條規定:「婚配之效能,依匹俦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匹俦婚配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在匹俦之一方有雙重國籍之情形国产 探花,其「本國法」並非任一國籍均可,而應參照涉外法第2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东谈主本國法,而當事东谈主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举例,若有一我國國民同時具有好意思國國籍,但住处所台灣,則其關係最切之國籍為我國國籍,因此其本國法仍為我國法。

    若該雙重國籍东谈主與一好意思國國民在好意思國依當地法定形貌結婚,則其婚配之缔造依涉外法第46條,已依照當事东谈主一方之本國法(好意思國法)或依舉行地法(好意思國法)為之,因此有用。探讨词,此種情形建議在台灣仍需依照台灣法律完成結婚登記以求周密,如斯一來婚配之缔造可胜仗依照台灣法律,無須另外助引涉外法,法律適用較為簡便。

    以上說明跨國婚配之缔造,探讨词上述跨國婚配之效能,是否仍依照好意思國法?婚配之效能,應依照涉外法第47條決定。名义上觀之,雙方似有共同之本國法亦即好意思國法,探讨词依照涉外法第2條規定,由於該雙重國籍东谈主之本國法為中華民法,因此實為匹俦無共同本國法之情形(雙重國籍东谈主之本國法為我國法,但好意思國國民之本國法為好意思國法),故應依照共同之住所地法。若該好意思國國民在台灣亦設有住所,則兩东谈主婚配之效能應依我國法。

    (二)婚前協議之約定

    婚前協議本質上為約定債之關係,台灣法律原則上承認匹俦間婚前協議,然婚前協議之內容不可違背台灣地區之专家递次與和善風俗(涉外法第8條參照)。

    台灣捏法實務上依承認婚前協議得約定之事項包括:匹俦姓氏、住所、匹俦財產制、家務单干、解放處分金、子女姓氏等。匹俦之一方若是不但愿我方婚後得回之財產有被佳耦主張剩餘財產分拨的可能,則建議在台灣的婚前協議中約定分別財產制並依照法定范例完成登記,而在外國的婚前協議中亦宜約定相當於分別財產之轨制。

    由於贍養費之給付約定係以婚配關係消滅為前提,我國法院實務上曾經有認為此種約定牽涉「離婚條件之預立」,而否認於婚前協議中預先約定「贍養費」項目之效能者。此外,台灣民法第1057條訂有關於贍養費之規定,但要件頗為嚴格,除限於判決離婚之情形外,請求之一方須無過失,還要陷於生计困難。綜合考量上述情形,至若妻一方認為我方係較可能支付贍養費之一方,宜在婚前協議中參考上述民法條文內容來約定給付贍養費之條件,一方面係參考台灣法律條文用語訂定,較不易被台灣法院認為無效,二方面該條文內容以請求方「無過失」、「陷於生计困難」為要件,相宜情理且又對支付贍養費之一方不致過於不利,值得參考。

    若贍養費條款之約定內容被認為違背台灣之专家递次與和善風俗,則該部分條款可能被台灣法院認為無效,探讨词婚前協議中之其他約定仍可繼續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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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匹俦財產制之約定 

    依照涉外法第48條:「(第一項)匹俦財產制,匹俦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第二項)匹俦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匹俦財產制依匹俦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匹俦婚配關係最切地之法律。(第三項)前二項之規定,關於匹俦之不動產,如依其处所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在跨國婚配中,儘管匹俦一方非中華民國籍,依照涉外法之規定仍有可能適用我國法律為準據法,以下事項務必属意:

    率先,在台灣約定匹俦財產制必須以法院登記為要件,亦即僅在婚前協議中約定並不及夠。匹俦一方若要幸免未來名下財產遭到佳耦請求分拨,宜採取如下步驟:1. 在台灣部分依照台灣法律完成結婚登記。2. 在台灣約定採取分別財產制,並在台灣法院完因素別財產制的登記及公示(可透過網路查詢),並得回法院公文。3. 在台灣登記分別財產制的範圍係將匹俦名下之一起財產(無論位於全球何處)等分別處理,因此若有財產位於外國者,當地法律是否承認台灣的分別財產約定至關枢纽。匹俦在台灣採取分別財產制後,應將該分別財產制契約以及法院公文翻譯為外文,請外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確認在台灣所為之分別財產制登記在外國亦被承認。匹俦一方於枢纽財產处所除外國,亦宜依照當地法律作念成同樣之分別財產登記或約定,以便依照當地法律胜仗發目生別財產之效能(而非間接透過承認台灣法律來發生間接效能),如斯對於名下財產,保险更為周密。

    三、小結

    綜上所述,婚前協議之訂定與匹俦財產制之約定齐有助於達到几许杜絕匹俦間爭議且節省訴訟老本的后果,特別是在跨國婚配的情形,進行訴訟所需花費的勞力、時間與費用可能較非跨國之婚配更高。如安在新婚之際同時妥善規劃婚前協議與匹俦財產制,的確需要匹俦雙方之共識方能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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